节能法(节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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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律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法节保护环境,律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法节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律法制定本法。法节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律法是法节指煤炭、原油、律法天然气、法节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可以详细说说吗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国家发布的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什么
国家有关环保节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建科[2006]315号)、《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31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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